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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7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有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二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 B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C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 D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簡易人壽保險的設計初衷是為了提供民眾「簡便」且「普及」的保障。在這樣的理念下,針對「自殺免責期」的長短,這部法律會傾向於與一般商業保險完全一致,還是會設定一個更短、對被保險人相對寬容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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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出了選項中的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保險人免責事由」的法條記憶得非常精確,沒有被常見的法律慣例給干擾。
簡易人壽保險法的特殊性
在法律實務中,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數字陷阱」。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0 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保險人才不負給付責任。選項 (A) 所提到的「二年」其實是適用於一般《保險法》的規定。至於選項 (B)、(C)、(D) 分別對應了該法第 21、22、23 條,確實都是法律明定保險人可以免除給付義務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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