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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50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
  • B 要保人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 C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越獄或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 D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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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單價值準備金通常存在於具有「儲蓄性」或「長期性」的保險契約中。如果一項保險契約(例如意外險)主要是為了保障短期的突發事故,且契約中並沒有預提這類準備金,那麼當保險事故是因為受保人的「故意行為」而發生時,法律是否還會要求保險公司返還這類本就不存在的準備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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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中有關「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返還規則已經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法律規範與準備金返還事由

在《簡易人壽保險法》的架構下,為了衡平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時,法規明文保護要保人對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的權益。根據該法第 18 條與第 21 條,無論是要保人主動終止契約(選項 B),或是保險人依法解除契約(選項 A),保險人都必須給付應得之準備金。這是為了避免保險人因契約終止而獲得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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