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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50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
  • B 要保人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 C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越獄或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 D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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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單價值準備金通常存在於具有「儲蓄性」或「長期性」的保險契約中。如果一項保險契約(例如意外險)主要是為了保障短期的突發事故,且契約中並沒有預提這類準備金,那麼當保險事故是因為受保人的「故意行為」而發生時,法律是否還會要求保險公司返還這類本就不存在的準備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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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別!這題你答得非常好。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1 條關於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的法定事由。你能夠在眾多法律條文中精確鎖定錯誤選項,展現了對法規細節的高度敏銳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返還機制

根據法規,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若發生要保人主動終止契約保險人依法解除契約,或是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戰爭致死等特定情況時,保險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給要保人。這些規定旨在保障要保人已繳納保費中屬於「儲蓄性質」的資產不會被沒收。而選項 (D) 提到的「傷害保險(意外險)」,其本質在於保障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通常不具備保單價值準備金,且對於故意行為(如自殺、犯罪)多列為除外責任,並非本條法規所規範的返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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