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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8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單借款未清償前,保險契約有下列情形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契約效力停止或終止
- B 契約失其效力
- C 契約滿期
- D 契約發生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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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今天向郵局借了錢,郵局通常會希望在「準備要發錢給你」的時候,順便把你的欠款結清。請你想想看,在法律列舉的各種契約狀態中,哪些情況(例如領錢的時間到了,或是發生了不幸的事)會讓郵局產生「發錢給保戶」的義務?而哪一個選項描述的狀態,在法規條文中並未被列為這種結算債務的時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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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用語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在研讀《簡易人壽保險法》時,對於權利義務規範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類法律考題往往考驗的是對法條文字的「精確度」,稍有不慎就容易被看似通順的敘述給誤導。
保單借款本息扣抵之法規要件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3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定,在保險單借款尚未清償前,只有在四種特定情況發生時,保險人才可以從應給付的金額中扣抵欠款本息。這四種法定情事分別為:效力停止、終止、滿期,以及發生保險事故**。選項 (B) 的「契約失其效力」雖然在一般語境下看似合乎邏輯,但在本條文列舉的範圍內並無此項用語,因此屬於不符規定的錯誤描述。這正是法律專業中「列舉明文」的重要性,多一字或少一字都可能改變適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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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借款本息扣抵
💡 借款未清償前,於法定給付時機應先扣抵欠款本息。
| 比較維度 | 法定扣抵時機 | VS | 非法定扣抵情形 |
|---|---|---|---|
| 效力狀態 | 效力停止、契約終止 | — | 契約失其效力 |
| 時間節點 | 契約滿期、事故發生 | — | 契約不成立或無效 |
| 處理方式 | 於給付金額內扣抵 | — | 法律未明文扣抵 |
💬法條列舉僅限於『止、終、滿、事』四種情況,不含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