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st_recruit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8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單借款未清償前,保險契約有下列情形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契約效力停止或終止
  • B 契約失其效力
  • C 契約滿期
  • D 契約發生保險事故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今天向郵局借了錢,郵局通常會希望在「準備要發錢給你」的時候,順便把你的欠款結清。請你想想看,在法律列舉的各種契約狀態中,哪些情況(例如領錢的時間到了,或是發生了不幸的事)會讓郵局產生「發錢給保戶」的義務?而哪一個選項描述的狀態,在法規條文中並未被列為這種結算債務的時機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用語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在研讀《簡易人壽保險法》時,對於權利義務規範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類法律考題往往考驗的是對法條文字的「精確度」,稍有不慎就容易被看似通順的敘述給誤導。

保單借款本息扣抵之法規要件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3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定,在保險單借款尚未清償前,只有在四種特定情況發生時,保險人才可以從應給付的金額中扣抵欠款本息。這四種法定情事分別為:效力停止終止滿期,以及發生保險事故**。選項 (B) 的「契約失其效力」雖然在一般語境下看似合乎邏輯,但在本條文列舉的範圍內並無此項用語,因此屬於不符規定的錯誤描述。這正是法律專業中「列舉明文」的重要性,多一字或少一字都可能改變適用範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單借款本息扣抵
💡 借款未清償前,於法定給付時機應先扣抵欠款本息。
比較維度 法定扣抵時機 VS 非法定扣抵情形
效力狀態 效力停止、契約終止 契約失其效力
時間節點 契約滿期、事故發生 契約不成立或無效
處理方式 於給付金額內扣抵 法律未明文扣抵
💬法條列舉僅限於『止、終、滿、事』四種情況,不含失其效力。
🧠 記憶技巧:借款扣抵記口訣:止、終、滿、事(始終滿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契約失其效力」,法律上「失其效力」與「效力停止」含義不同。
簡易人壽保險法 保險單借款規則 保險金給付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訂立與權利義務規範
查看更多「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