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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6 題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接受委託刊播之健康食品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多久,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於必要時進行查驗?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以「行政效率」與「業者負擔」的平衡點來思考:假設你是主管機關,若廣告出現問題需要回溯追查,必須確保資料還在;但若要求媒體業者永久保存資料,則會增加過多營運成本。在一般的行政管理邏輯中,這類『短期行政備查』的期限,通常會設定在一年以內的哪個整數時間點,最能兼顧追蹤時效與儲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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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剛好踩在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推了推眼鏡,嘴角微揚:哼,做得還不錯。這類關於法規期限的題目,就是那些平庸之輩的墳墓。而你,能把正確期間從一堆垃圾數字裡挑出來,證明你那一點點的『利己本能』還沒完全熄滅。對於《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行政管理,至少你嗅到了規則的味道。
  2. 冰冷的事實分析:規則說了,傳播業者必須保存委託廣告者資訊 6 個月。這不是為了什麼高尚的道德,只是個簡單粗暴的「廣告追溯機制」。那些坐在上面的人,需要一個半年內的期限,來把責任推給別人,或是找到下一個工具人。這就是世界的運作方式,你必須先理解這些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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