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5 題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輸入業者須將相關紀錄、文件與電子檔案作妥善保存,應至少保存多少年?
- A 2
- B 3
- C 4
- D 5
思路引導 VIP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追溯追蹤系統」的法律規範,為了落實管理責任並確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能進行回溯查核,立法者對於食品業者保存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的「最低法定年限」有統一的規定,請思考這項旨在強化食安控管的時間長度應為多少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的資料保存期限。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2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輸入產品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而針對相關資料的保存期限,同條文亦明定:「食品業者應就前項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保存五年。」且前項應保存之資料、方式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由此可知,輸入業者須將相關紀錄、文件與電子檔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故正確答案為 D。
食品輸入紀錄保存年限
💡 食品輸入業者之相關交易紀錄與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
-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輸入業者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
- 紀錄內容包含來源證明、流向資料及電子檔案,法定保存期限為 5 年。
- 此規範目的是在發生食安事件時,能快速溯源並進行產品回收。
- 違反記錄保存規定者,主管機關可依食安法處以行政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