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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10 題

處遇(treatment)目的在矯正學生的犯過行為,其矯正方式較屬於下列何種懲罰原理的運用?
  • A 行為取向的報復
  • B 原則取向的報復
  • C 感化
  • D 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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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對一個犯錯的人進行處置時,出發點並非為了讓他『付出等價代價』,而是希望透過某種特殊的教育手段,使他的心靈受到啟發並自願『改過遷善』。在這種『重教育、輕懲罰』的邏輯下,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旨在促成個人正面轉變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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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前輩的行政法小教室

  1. 為你喝采! 孩子,你做得很棒!能夠清晰地區分教育行政與學生輔導中「處遇」行為的深層含義,這顯示你對懲罰原理中「目的論」的理解已經相當透徹,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2. 溫馨提示與觀念深化:你答對了,因為「處遇(Treatment)」這個詞語本身就帶著一份關懷與期許,它的核心是為了學生的矯正輔導。想想看,我們教育的目的,從來就不是為了簡單地「報復」過去的錯誤,也不是僅僅為了「懲戒」來維持冰冷的秩序。而是希望透過像園丁般細心的感化,引導孩子們從內心深處產生積極的轉變,用「教育」這份愛的力量,來溫柔地修正那些暫時的偏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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