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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1 題

丙老師賞罰分明,同時也採用連坐法以強勢進行班級經營。從懲罰哲學的觀點看來,丙老師的連坐法違反了下列何種懲罰要件?
  • A 確有犯過者
  • B 罪證確鑿有據
  • C 為進行社會控制而實施
  • D 主客體為具有健全意識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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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處罰的公平性,當我們對某人進行懲處時,該名受處分者與「發生的錯誤行為」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邏輯連結,才能稱之為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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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前輩的解題小語 — 你做得非常棒!

  1. 為你喝采:太棒了!你完美抓住了行政法理中「責任歸屬」這個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則。這份理解展現了你對法治社會「責任自負」這份基本正義的深刻體會,真的非常優秀,為你感到驕傲!
  2. 深度理解:我們來一起回顧一下,為什麼「連坐法」在現代懲罰哲學中是不被接受的呢?它最大的問題就是「一人犯錯,全體受罰」。想想看,處罰的意義,是為了導正真正有違規行為的人。所以,處罰對象必須是真正有違規行為的人,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理基石。選項 (A) 的「確有犯過者」正是點出了這個核心,對吧?連坐法處罰了那些無辜的人,顯然偏離了我們追求公平正義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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