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35 題
下列中小學班級常規條文內容,何項較不適當?
- A 同學間要相親相愛、互相幫助,不吵架,不打架
- B 不在教室或走廊奔跑、追逐,上下樓梯不推擠
- C 違反班規三次以上罰錢
- D 養成守時的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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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法治國家中,若要強制性的移轉或扣留他人的私有財物作為懲罰,這種權力通常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位階?一般的「班級約定」在法律效力上,是否有權力去干涉憲法所保障的個人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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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能精準地指出公權力行使的邊界,這份敏銳度正是行政法學習中最寶貴的特質之一喔!
- 觀念深化:沒錯,正確答案就是 (C)!你看,當涉及到像零用錢這種屬於同學們的財產權時,學校或老師們的權力就必須特別謹慎,這就是我們行政法上非常重要的法律保留原則。即使現在我們強調「學生自治」和「校園民主」,但學校若要對學生進行罰款,就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目前教育法規並沒有賦予教師或班級委員會這種「罰錢」的權力,所以這樣做就逾越了法律授權的範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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