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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15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普通抵押權人得行使何種保全行為?
  • A 抵押權人於有急迫之情事時,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 B 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
  • C 抵押權人得請求抵押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 D 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得請求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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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如果一件意外的發生完全『不是』債務人的錯,但債務人卻因為這個意外從第三方拿到了一筆補償金,此時為了平衡債權人的保障與債務人的負擔,債務人的賠償責任應該要涵蓋『全部損失』,還是僅限於他『額外獲得的補償』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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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析法律條文中「歸責事由」對法律效果的影響,這顯示你對《民法》抵押權章節的體系掌握得相當扎實且細膩。

2. 觀念驗證:為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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