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第 四 題
四、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請問為何要訂定此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最低標準?此規定實際執行時有何困難或爭議?請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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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都市計畫法中「開放性公共設施」的法理基礎與實務困境。解題時,前半部應從環境品質、防災避難與生態永續等學理角度切入,論述訂定10%最低標準的必要性;後半部則需結合土地行政與經濟實務,探討地方財政困窘導致的「公設保留地」徵收問題、舊市區劃設困難,以及法規僵化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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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都市計畫法第45條明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開放空間」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計畫總面積之10%。此規定旨在確保都市生活品質與防災機能,然實務上常因地方財政拮据及舊市區發展現況,衍生土地取得困難與侵害人民財產權等諸多爭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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