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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為某市政府水利局之公務員,負責河川巡防業務,某日氣象局預報強烈颱風即將來襲,甲依規定本應至轄管河川巡視,並命於河川地堆置物品之人民立即搬離該等物品,以免阻擋水流造成災害。然而甲因當日中午朋友邀宴喝醉酒而溜班回家睡覺,並未依規定巡視,而強烈颱風卻於當日下午來襲,乙於河川地堆放之貨櫃因未及時移置他處,被強風吹落河面隨河水漂流並堵塞橋孔,使河水漫出河岸,淹沒河邊之村里,造成居民丙、丁二人被水沖走溺斃。甲闖禍後,因心生畏懼欲以當日請假卸責,遂苦苦請求在診所行醫之父親戊,開具不實診斷證明,偽稱甲於颱風期間患有嚴重之暈眩、耳鳴等疾病,無法執行職務。甲乃持診斷書辦理颱風當日之請假事宜。問:甲、戊應負何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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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為『不作為犯之過失致死』、『公務員廢弛職務罪』以及『偽造文書罪之正犯與共犯』。解題時應依人物(甲、戊)分別論述,先探討甲未巡視河川之不作為責任,再分析戊開立不實診斷書之正犯行為,最後論述甲教唆及行使該文書之責任,並留意相關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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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未巡視河川致生災害及人命傷亡之不作為刑責,以及甲、戊二人針對開立及行使不實診斷證明書之偽造文書正共犯關係。 【解析】 壹、甲未巡視河川致丙、丁溺斃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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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廢弛職務與偽造文書
💡 分析公務員不作為犯罪之保證人地位與業務文書登載不實之責任

🔗 公務員不作為致災與偽證責任鏈

  1. 1 保證人地位 — 公務員依法令負有河川巡視及防止災害之義務。
  2. 2 廢弛不作為 — 明知颱風將至卻因飲酒溜班,未執行必要之職務。
  3. 3 因果與災害 — 不作為導致貨櫃堵塞淹水及溺斃,成立過失致死。
  4. 4 偽證與行使 — 教唆醫師開立假證明並行使,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第 130 條(釀成災害)與第 276 條(人命傷亡)的想像競合關係。
🧠 記憶技巧:130 廢弛災、15 條保地位、215 醫業務、216 行使罪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漏掉刑法第 15 條保證人地位的論述,或將業務登載不實誤用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 214 條)。
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 身分犯之共犯關係(刑法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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