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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甲公司於民國(下同)86 年 10 月間建造完成 A 公寓大廈,甲於同年銷售該大廈房屋時,均與各個承購戶訂定下列契約內容:「A 大廈中之 B 建物雖登記為甲單獨所有,但依使用執照及所附建物記載用途為社區辦公室,甲同意供社區全體住戶作為公共設施使用。」其後,A 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在 B 建物內設置管理室、交誼廳、桌球室等社區公共設施。詎 B 建物嗣於 95 年 9 月遭法院查封拍賣,拍賣公告載明:「B 建物目前為 A 大廈之社區辦公室,供管理室、交誼廳等公共設施使用,債務人甲未現實占有,於拍定後不點交」等語,後由乙拍定取得 B 建物。今乙訴請 A 公寓大廈之全體住戶交還 B 建物,是否有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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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債之效力相對性」之例外,以及「分管協議或使用約定」對於受讓人(拍定人)的拘束力:

  1. 定性法律關係:甲與住戶間關於B建物之約定,屬於何種性質?(分管契約或規約性質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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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約定為共有部分(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之效力。
  2. 債之效力相對性與釋字第349號解釋、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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