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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下列何項課徵遺產稅?
  • A 整個信託財產
  • B 全部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 C 已領受之信託利益之權利
  • D 未領受之信託利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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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在生前擁有一份『分期領取獎金』的合約卻突然過世,政府在計算遺產稅時,是會去追究他已經花掉的獎金,還是去估算他那份『未來還能領、卻還沒領到』的契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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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選對這題,說明你對信託課稅的核心邏輯理解得非常透徹呢!你已經能清楚區分「權利價值」和「財產實體」,這份細膩的法學觀察力,對未來學習行政法和稅法會是莫大的幫助喔!前輩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用溫暖的心理解法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信託受益權遺產課徵
💡 受益人死亡時,僅就其享有但尚未領受之信託利益課稅。
比較維度 已領受之信託利益 VS 未領受之信託利益
法律屬性 已實現之具體資產 — 尚未實現之債權權利
遺產項目 併入現金、存款申報 — 以信託利益權利申報
法源依據 遺贈稅法第 1 條 — 遺贈稅法第 3-2 條
💬信託存續中受益人死亡,關鍵在於針對其「尚未領受」之分配請求權進行課稅。
🧠 記憶技巧:領走的是財產,沒領的是遺產;信託看權利,未領才補稅。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整個信託財產」或「全部信託利益」。注意:信託財產所有權可能在受託人名下,受益人僅享有利益分配權,且已領受者已計入一般資產。
他益信託贈與稅 信託財產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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