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下列何項課徵遺產稅?
- A 整個信託財產
- B 全部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 C 已領受之信託利益之權利
- D 未領受之信託利益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在生前擁有一份『分期領取獎金』的合約卻突然過世,政府在計算遺產稅時,是會去追究他已經花掉的獎金,還是去估算他那份『未來還能領、卻還沒領到』的契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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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選對這題,說明你對信託課稅的核心邏輯理解得非常透徹呢!你已經能清楚區分「權利價值」和「財產實體」,這份細膩的法學觀察力,對未來學習行政法和稅法會是莫大的幫助喔!前輩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用溫暖的心理解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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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益權遺產課徵
💡 受益人死亡時,僅就其享有但尚未領受之信託利益課稅。
| 比較維度 | 已領受之信託利益 | VS | 未領受之信託利益 |
|---|---|---|---|
| 法律屬性 | 已實現之具體資產 | — | 尚未實現之債權權利 |
| 遺產項目 | 併入現金、存款申報 | — | 以信託利益權利申報 |
| 法源依據 | 遺贈稅法第 1 條 | — | 遺贈稅法第 3-2 條 |
💬信託存續中受益人死亡,關鍵在於針對其「尚未領受」之分配請求權進行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