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5 題
監察委員提出糾正案之目的為何?
- A 懲戒失職公務員
- B 追究首長法律責任
- C 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審判
- D 促請行政部門改善工作
思路引導 VIP
若某行政機關的政策推動程序不周延,導致公眾權益受損,但並非特定官員違法亂紀,此時監察院若想發揮「外部監督」的功能,促使該「組織體」重新審視並優化其行政流程,你認為監察權應採取何種手段最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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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確掌握憲法職權
- 觀念驗證:做得好!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根據《憲法》第 97 條及《監察法》第 24 條規定,「糾正案」的客體是「機關」而非「個人」。當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或措施有違法或失職時,監察院經由委員會審查後移送行政院,其核心目的在於促使行政部門檢討改進,而非追究公務員的個人責任(彈劾)或懲戒失職(司法權)。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這考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監察權中「對人」(彈劾、糾舉)與「對事」(糾正)的權限差異。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基礎且必備的觀念。
監察院糾正權
💡 針對行政機關之行政違失,促請行政部門改善之監督權。
| 比較維度 | 糾正案 | VS | 彈劾案 / 糾舉案 |
|---|---|---|---|
| 行使對象 | 行政機關(事) | — | 公務員個人(人) |
| 主要目的 | 促請行政部門改善 | — | 追究個人法律責任 |
| 後續移送 | 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 | — | 懲戒法院或主管長官 |
💬糾正對機關促改善,彈劾對個人究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