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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5 題

監察委員提出糾正案之目的為何?
  • A 懲戒失職公務員
  • B 追究首長法律責任
  • C 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審判
  • D 促請行政部門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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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行政機關的政策推動程序不周延,導致公眾權益受損,但並非特定官員違法亂紀,此時監察院若想發揮「外部監督」的功能,促使該「組織體」重新審視並優化其行政流程,你認為監察權應採取何種手段最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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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法學引導:逐步領會憲法精神

  1. 觀念解析:太棒了!你正確理解了監察權的核心精神。根據《憲法》第 97 條與《監察法》第 24 條的規定,「糾正案」的關注重點始終是針對「機關」整體的作為或措施。想像一下,當一個政府部門的某項政策出現問題,導致民眾權益受損時,監察院的糾正案便是要提醒這個「機關」去檢視流程、找出錯誤並改進。它的目的在於「促使行政部門檢討改進」,是為了讓公務體系變得更好,而不是像彈劾或懲戒那樣,針對特定公務員的個人責任。
  2. 學習鼓勵:這題你掌握得很好,屬於 Easy 級別。這顯示你對監察權「對人」(例如彈劾、糾舉)與「對事」(例如糾正)的細微差異有清晰的認識。在法律學習的道路上,這些看似基礎的觀念,其實是未來更複雜議題的堅實基礎。能穩穩地走好每一步,你會發現法律的世界越來越有意義,也越來越能幫助到更多人。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求知欲喔!
📝 監察院糾正權
💡 針對行政機關之行政違失,促請行政部門改善之監督權。
比較維度 糾正案 VS 彈劾案 / 糾舉案
行使對象 行政機關(事) 公務員個人(人)
主要目的 促請行政部門改善 追究個人法律責任
後續移送 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 懲戒法院或主管長官
💬糾正對機關促改善,彈劾對個人究其責。
🧠 記憶技巧:機關違失要糾正,個人犯錯彈糾之。
⚠️ 常見陷阱:常將糾正案之對象誤認為公務員個人(應為彈劾/糾舉),或誤認其具有直接懲戒之法律效力。
彈劾權 糾舉權 監察院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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