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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5 題

監察委員提出糾正案之目的為何?
  • A 懲戒失職公務員
  • B 追究首長法律責任
  • C 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審判
  • D 促請行政部門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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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行政機關的政策推動程序不周延,導致公眾權益受損,但並非特定官員違法亂紀,此時監察院若想發揮「外部監督」的功能,促使該「組織體」重新審視並優化其行政流程,你認為監察權應採取何種手段最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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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確掌握憲法職權

  1. 觀念驗證:做得好!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根據《憲法》第 97 條及《監察法》第 24 條規定,「糾正案」的客體是「機關」而非「個人」。當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或措施有違法或失職時,監察院經由委員會審查後移送行政院,其核心目的在於促使行政部門檢討改進,而非追究公務員的個人責任(彈劾)或懲戒失職(司法權)。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這考驗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監察權中「對人」(彈劾、糾舉)與「對事」(糾正)的權限差異。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基礎且必備的觀念。
📝 監察院糾正權
💡 針對行政機關之行政違失,促請行政部門改善之監督權。
比較維度 糾正案 VS 彈劾案 / 糾舉案
行使對象 行政機關(事) 公務員個人(人)
主要目的 促請行政部門改善 追究個人法律責任
後續移送 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 懲戒法院或主管長官
💬糾正對機關促改善,彈劾對個人究其責。
🧠 記憶技巧:機關違失要糾正,個人犯錯彈糾之。
⚠️ 常見陷阱:常將糾正案之對象誤認為公務員個人(應為彈劾/糾舉),或誤認其具有直接懲戒之法律效力。
彈劾權 糾舉權 監察院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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