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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A 涉犯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但以 A 已將犯罪所得償還被害人,而未宣告沒收犯罪所得。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一審判決未宣告沒收部分未洽,予以撤銷,除亦判決有罪外,並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屬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參見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5 款),惟 A 認其仍得因二審初次受沒收判決,而可提起第三審上訴。請依實務見解說明 A 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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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若於二審初次受沒收犯罪所得之宣告,是否得例外上訴第三審」。考生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例外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之精神,並精確引述「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關於沒收犯罪所得性質(準不當得利)之最新實務見解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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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中,經第二審法院初次判決沒收犯罪所得,是否得比照釋字第752號解釋之法理例外提起第三審上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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