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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二、甲以貸款方式購買一棟透天厝之後,其配偶乙因故自殺於該屋內。甲迅速為乙辦完後事後一週,因不堪貸款負荷,欲將該房屋脫手,乃打聽附近兇宅行情後以自己名義張貼公告,其內容僅有「屋齡淺、屋況佳,脫手變現」及售價新臺幣(以下同)三百萬元。再經二週,丙看到公告而與甲聯繫表示欲購買該房屋。甲與丙交涉後,於簽約時,丙詢問該房屋是否為半年內曾有自殺或兇殺案之兇宅?甲答否。丙因此支付三百萬元予甲並將該房屋移轉登記至自己名下。丙搬入後不久,偶然自從事不動產仲介業之鄰居口中得知其所購房屋最近有人在內自殺,否則行情至少有六百萬元,乃憤而向檢察官提起詐欺罪告訴。試問,依照刑法之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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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要件檢驗。本題最大的陷阱與得分關鍵在於「財產損害」之認定:甲以符合兇宅行情的300萬賣出,丙在客觀金錢數值上看似未受虧損(300萬買300萬價值的兇宅),此時考生必須精準引述「個別化之客觀財產損害說」(或主觀目的不達),論證丙買到具重大瑕疵且違反其交易目的之兇宅,仍屬受有財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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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故意隱瞞兇宅事實並為虛偽說明,使丙以符合兇宅行情之價格購買,在無客觀價值差額之情形下,是否仍該當詐欺罪之「財產損害」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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