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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員警甲在執行交通違規取締任務時,攔下紅燈右轉的機車騎士乙,發現乙是熟識的鄰居阿伯。乙的違規事實依法應裁處新臺幣(下同)600 至1,800 元罰鍰,但甲其實不想對乙開單,只是既已將乙攔停,眾目睽睽之下直接放乙走又不好看,於是在製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紅單」)時,於違規事實欄位填寫處罰較輕的「未依規定按鳴喇叭」,僅裁處乙罰鍰 300 元。試問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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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職務犯罪。考生應先確立行為人具備『公務員』身分,接著將『紅單不實填寫』行為對應至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並將『刻意減少罰鍰』之結果對應至《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主管事務圖利罪,最後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處理罪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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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員警於交通違規通知單上為不實登載以減輕違規者罰鍰,是否構成公文書登載不實罪與圖利罪之競合? 【解析】 壹、甲填具不實紅單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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