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警察甲發現乙騎機車且路徑蛇行,乃將乙攔下並進行吐氣酒測,測量數值為每公升 0.8 毫克,甲認出乙為其好友丙之子,希望乙能免受刑事訴追,便要乙立即離開現場。請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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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判斷酒駕現行犯乙是否已成為刑法第163條的「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這決定了甲的行為適用第163條縱放人犯罪還是第164條使犯人隱避罪。接著,必須留意甲的「警察」身分,思考是否應適用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其刑的規定,最後以嚴謹的三階層架構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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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對於依法應逮捕之現行犯故意不予逮捕並命其離去,是否構成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或第164條使犯人隱避罪?是否適用公務員加重其刑之規定? 【解析】 壹、甲不成立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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