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警察甲發現乙騎機車且路徑蛇行,乃將乙攔下並進行吐氣酒測,測量數值為每公升 0.8 毫克,甲認出乙為其好友丙之子,希望乙能免受刑事訴追,便要乙立即離開現場。請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判斷酒駕現行犯乙是否已成為刑法第163條的「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這決定了甲的行為適用第163條縱放人犯罪還是第164條使犯人隱避罪。接著,必須留意甲的「警察」身分,思考是否應適用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其刑的規定,最後以嚴謹的三階層架構進行涵攝。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警察對於依法應逮捕之現行犯故意不予逮捕並命其離去,是否構成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或第164條使犯人隱避罪?是否適用公務員加重其刑之規定? 【解析】 壹、甲不成立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縱放罪與隱避罪之別
💡 區分縱放與隱避罪之關鍵在於客體是否已受「依法逮捕拘禁」。
比較維度 公務員縱放罪 (第163條) VS 使犯人隱避罪 (第164條)
客體狀態 已受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犯罪嫌疑人 (犯人)
身分加重 本罪即為公務員身分罪 依第134條準用加重
💬關鍵在於是否完成「逮捕」程序,未逮捕前放人僅成立第164條使人隱避罪。
🧠 記憶技巧:未捕而放是隱避,已捕而放才縱放;公務加重看職務,圖利僅限財產利。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逮捕」之構成要件。實務見解認為,若未經過正式逮捕程序,警察放走犯人僅成立使人隱避罪而非縱放罪。
刑法第134條加重規定 圖利罪之利益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