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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一 題

甲涉犯竊盜罪,經檢察官偵查後,諭知限制出境,未料甲返家後躲至深山,經檢察官合法傳喚後未再出庭接受偵訊,並被發布通緝,請問甲躲在深山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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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解題時應首重審查行為人是否具備「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之身分,並精確區辨「限制出境」與「逮捕、拘禁」在人身自由剝奪程度上的法律差異,進而點出我國刑法不處罰未受公力拘束者單純逃匿行為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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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經限制出境後躲避深山以規避偵查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61條之脫逃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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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脫逃罪之主體要件
💡 脫逃罪限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單純規避偵查不構成本罪。
比較維度 依法逮捕、拘禁 VS 限制出境、住居
物理支配 受實體強制力拘束於特定處所 僅限制活動範圍,具行動自由
公權力監督 由執法人員實力監控中 無實體監控,僅保全程序
逃匿後果 成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 發布通緝、沒入保證金
💬脫逃罪之成立以具備「實體監控關係」為前提,後者不符身分要件。
🧠 記憶技巧:脫逃三部曲:先看身分(逮捕拘禁)、再看行為(脫離支配)、後論罪責。
⚠️ 常見陷阱:容易將「被發布通緝」或「違反保全處分」誤認為已滿足脫逃罪的實體拘束要件。
限制出境之法律性質 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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