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一 題
一、甲在咖啡店以筆記型電腦工作,因為接電話而離開座位。坐在隔壁桌、剛剛從洗手間回座的乙發現約會時間已經遲到,急忙之下誤將甲的筆記型電腦拿走並離開咖啡店。後來,乙在手提包裡發現自己的同款筆記型電腦。請問,根據刑法,乙之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題目中「誤將」、「同款」等字眼,應立刻聯想到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錯誤(事實錯誤)」。解題時須嚴格遵循三階層檢驗,重點放在主觀構成要件的「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是否被阻卻,最後帶出刑法「不罰過失竊盜」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