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非「公同關係」之發生原因?
- A 分管契約
- B 合夥
- C 繼承
- D 祭祀公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共同擁有一項財產時,如果他們聚在一起協議「誰負責管理哪一個角落、誰使用哪一個區塊」,這種行為通常是發生在「大家權利交織、不分你我」的整體狀態下,還是發生在「大家已經知道各自佔有多少比例,只是在協調空間分配」的時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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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分管契約」並非公同關係的發生原因,顯示你對民法中物權法的共有型態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在法律實務中,公同共有強調的是成員間存在特殊的法律關係(如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在該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並不按「應有部分」自由處分財產,而是將財產視為一個整體的權利集合。
法律關係的發生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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