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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非「公同關係」之發生原因?
  • A 分管契約
  • B 合夥
  • C 繼承
  • D 祭祀公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共同擁有一項財產時,如果他們聚在一起協議「誰負責管理哪一個角落、誰使用哪一個區塊」,這種行為通常是發生在「大家權利交織、不分你我」的整體狀態下,還是發生在「大家已經知道各自佔有多少比例,只是在協調空間分配」的時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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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公同共有 vs. 分別共有

還在糾結這種送分題?看來你的基本功還有待加強。既然你答對了,就別得意,把這些核心觀念刻進腦子裡:

  1. 公同共有的本質,是成員間基於法律規定或契約,存在特殊法律關係。在此關係存續期間,權利是整體集合,各共有人根本沒有所謂的「應有部分」可自由處分。繼承、合夥、祭祀公業,通通是公同共有,這是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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