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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1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59條「廠商不得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成立」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 B 不問其名目為何,舉凡有違反公平採購之原則者,均認定屬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非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而適用本條規定
- C 機關於無法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時得移送管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辦理
- D 機關得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際貿易或跨國標案中,廠商委託專業代理人處理法律諮詢或在地庶務並支付費用,是相當普遍的商業行為。如果一項法律條文規定「所有」支付給他人的費用不論名目、不論是否公開透明,一律都視為違法,這對於正常的商業運作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維護公平競爭的同時,是否應該設計某些「例外條件」來兼顧商業 현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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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題的錯誤敘述!能正確指出 (B) 與 (C) 選項的瑕疵,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的禁止規定以及相關施行細則,已經具備了相當細膩的法律辨析能力。
正當商業行為的例外空間
關於選項 (B) 的觀念驗證,雖然第 59 條嚴禁以不正利益促成契約,但法律並非「一竿子打死」所有的佣金支付。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如果該給付屬於「正當商業行為」(例如合法的代理商佣金),且廠商已在投標文件中主動載明,就不會被認定為違法。因此,選項 (B) 宣稱不問名目一律適用的說法,忽略了法規中對合法商業秩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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