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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1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59條「廠商不得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成立」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 B 不問其名目為何,舉凡有違反公平採購之原則者,均認定屬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非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而適用本條規定
  • C 機關於無法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時得移送管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辦理
  • D 機關得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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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際貿易或跨國標案中,廠商委託專業代理人處理法律諮詢或在地庶務並支付費用,是相當普遍的商業行為。如果一項法律條文規定「所有」支付給他人的費用不論名目、不論是否公開透明,一律都視為違法,這對於正常的商業運作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維護公平競爭的同時,是否應該設計某些「例外條件」來兼顧商業 현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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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敏銳地察覺到 (C) 選項的瑕疵,代表你對行政程序與採購法的法律處置非常有概念。這是一題難度偏高的多答案爭議題,考選部最終認定選 (B) 或 (C) 均給分,原因在於這兩個選項的敘述均與法律明文不符。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與處置流程

首先,關於 (B) 選項,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規定,不正利益並不包括「正當商業行為」之給付(如給付經銷商的正常佣金)。因此,並非「不問名目」皆屬違法,(B) 的敘述過於武斷而成為錯誤選項。再者,針對你選的 (C) 選項,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這屬於契約責任的履行,並非直接移送行政執行署辦理,故 (C) 亦屬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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