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4 題
甲將其所有之汽車借給乙使用,不久卻將汽車贈與給乙,則甲對乙得以何種方式交付該汽車?
- A 現實交付
- B 簡易交付
- C 占有改定
- D 指示交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某個東西已經在你的手上(例如你跟朋友借了一本書),現在朋友大方地決定把這本書直接送給你,在法律邏輯上,你有必要先大費周章地把書還給他,再請他重新遞交給你一次,才算完成「送禮」的動作嗎?如果不需要,法律該如何規定這種「已經在對方手上的物品」的所有權移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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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判斷了這題的法律觀念!這代表你對於物權變動中關於「交付」的各種型態有著很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中非常經典,能精確區分不同情境下的交付方式,是掌握物權法的基本功。
簡易交付的效率原則
在法律邏輯上,這題的核心在於「受讓人已經事先占有該物」。既然乙原本就因為借用關係而合法握有這台汽車,如果法律還要求乙先將車子還給甲,再由甲重新遞交給乙,不僅在實務上多此一舉,也不符合經濟效率。因此,根據我國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但書的規定,只要雙方達成移轉所有權的合意,物權行為即告完成。這種將「法律上的合意」直接視同「現實交付」的方式,正是所謂的簡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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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四種佔有效果
動產物權:簡易交付
💡 受讓人已占有動產時,僅需讓與合意即可發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簡易交付 | VS | 占有改定 |
|---|---|---|---|
| 交付前誰占有 | 受讓人 (買方/借用人) | — | 讓與人 (賣方/原主) |
| 交付後誰占有 | 受讓人 (持續占有) | — | 讓與人 (變為借用人) |
| 常見案例 | 借車後直接買下該車 | — | 賣車後向買主租回 |
| 動作核心 | 省去返還動作 | — | 創立占有媒介關係 |
💬關鍵在於交付動作發生前,物品實際上在誰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