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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實務

第 15 題

依據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國際航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遲延幾分鐘以上者,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 A 10 分鐘
  • B 15 分鐘
  • C 20 分鐘
  • D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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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效率與旅客權益的平衡來思考:若飛機稍微晚個幾分鐘就要啟動正式說明程序,是否會過於繁瑣?反之,如果延誤了多久,一般旅客會開始感到焦慮並認為有權利知道發生什麼事?在法律實務上,通常會選擇一個什麼樣的「整數時段」作為啟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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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航空器發生遲延時運送人應盡的說明義務標準。依據《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3條明文規定:「運送人於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者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前項遲延時間逾五小時以上,且乘客未接受運送人安排者,得向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運送人不得收取退票手續費。」根據上述法條可知,針對國際航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的情形,必須在遲延達三十分鐘以上時,運送人才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 D 的 30 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