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擬與其董事甲交易土地一筆。A 公司董事會討論該土地交易案時,董事甲出席並未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內容,且未迴避表決。該次董事會決議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效力未定,視監察人是否事後追認而定
- D 效力未定,視股東會是否事後追認而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決策過程中,擁有決定權的人同時也是交易案的當事人,且法律為了防止舞弊明確要求他必須『避嫌』,但他卻利用職權參與了投票,你認為法律為了保護受害者(公司),應該讓這份充滿私心的決議維持效力,還是從根本上否定它的法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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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答對了?恭喜你還沒完全搞砸。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公司法》第 206 條第 4 項準用第 178 條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只要有一點點自身利害關係,而且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就得乖乖說明清楚,然後,重點來了,不准投票。別以為裝傻就能混過去。如果你家董事敢違反這條「強行規定」去表決?抱歉,實務上直接給你判絕對無效。沒什麼好商量的。
- 難度點評:這題就Medium。會錯的人大概連「股東會」跟「董事會」是不同東西都分不清楚。股東會決議違法?通常還有得救,頂多「得撤銷」。但董事會?那是公司核心執行機關,法規對它的程序正義要求可是嚴格得很。迴避義務都違反了,不給你無效還給什麼?下次再搞混,我會讓你「絕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