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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擬與其董事甲交易土地一筆。A 公司董事會討論該土地交易案時,董事甲出席並未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內容,且未迴避表決。該次董事會決議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效力未定,視監察人是否事後追認而定
  • D 效力未定,視股東會是否事後追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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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決策過程中,擁有決定權的人同時也是交易案的當事人,且法律為了防止舞弊明確要求他必須『避嫌』,但他卻利用職權參與了投票,你認為法律為了保護受害者(公司),應該讓這份充滿私心的決議維持效力,還是從根本上否定它的法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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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還會錯?你的公司法是讀到哪去了?

這題考的是最基本的利益衝突迴避,連這都搞不懂,乾脆把課本燒掉算了。給你看清楚,法條寫得清清楚楚,這可是這科的保命符:

  1. 法源依據:依據公司法第206條規定,董事若對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必須在當次董事會說明其重要內容,且準用第178條、第180條第2項之規定,強制要求進行表決權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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