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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4 題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限制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因下列何項大法官解釋而失其效力?
  • A 釋字第 373 號解釋
  • B 釋字第 655 號解釋
  • C 釋字第 740 號解釋
  • D 釋字第 807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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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規定某種性別因為生理特徵或社會安全考量,而被禁止在特定時段工作,請你試著思考:在現代憲法架構下,這種針對特定性別的「差別待遇」,是否真的能達成保護的目的?還是反而剝奪了該性別的勞動選擇權?當國家試圖以「保護」為名限制人民的工作權時,其法律手段與目的之間,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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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記憶並連結憲法法院重要解釋與具體法律條文,顯示你對台灣性別平權發展與憲法保障人權的動態脈絡有極佳的掌握能力。
  2. 觀念驗證: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原以維護女性安全為由,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大法官認為,這種以性別為分類標準的差別待遇,不僅強化了性別角色刻板印象,且與保護女性的目標不具實質關聯,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與性別平權之旨趣,故宣告其違憲並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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