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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40 題

下列何種教師組織具有團體協約之協商權?
  • A 臺北市教師會
  • B 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
  • C 嘉義市教育會
  • D 高雄市立乙國中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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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若一個組織想要行使《勞基法》或《勞動基準法》相關脈絡下的「集體協商權」並簽署協約,這個組織的法源基礎應該是來自於規範「專業發展」的法律,還是規範「勞工組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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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教師會」「教師職業工會」在法律地位上的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組織法與勞工法制的結合有極佳的掌握,這是成為法學菁英的必備素養。
  2. 觀念驗證: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2 條及相關函釋,具備簽訂團體協約權的主體必須是「工會」。雖然《教師法》設有教師會,但其功能側重於教學專業自主與諮商;唯有依《工會法》成立的「教師職業工會」,才具備勞動權益保障法理下的集體協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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