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1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1. 甲未經國家考試,而是由縣政府聘僱,服務於該縣某鄉鎮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櫃檯承辦戶政業務。 2. 乙服務於某間與地方政府簽約之民間拖吊車業者,與交通警察一同出勤,負責拖吊違規車輛。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1. 甲未經國家考試,而是由縣政府聘僱,服務於該縣某鄉鎮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櫃檯承辦戶政業務。 2. 乙服務於某間與地方政府簽約之民間拖吊車業者,與交通警察一同出勤,負責拖吊違規車輛。
甲未經國家考試,而是由縣政府聘僱,服務於該縣某鄉鎮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櫃檯承辦戶政業務。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的認定。解題時應先列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之分類,接著將甲「受縣政府聘僱」且「辦理戶政業務」之事實,涵攝至「身分公務員」之構成要件(依法令服務於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並點出進用方式(有無國考)並非判斷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