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一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董事會為增加 A 公司對股東分配的彈性,除期末年度分派之外,也欲於每季為盈餘分派,請說明依公司法規定,A 公司應完成之相關程序及決策機關為何?又嗣後 A 公司如在採用每季盈餘分派方式時,董事會因過度樂觀預估年度中 A 公司有獲利並進行期中分派,但於期末決算時,A 公司實際卻是虧損,已接受期中分派之股東是否有補償 A 公司之義務?(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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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每季盈餘分派」應立即反射適用公司法第 228 條之 1 期中盈餘分派之規定。作答分兩部分:首先依該條第 1、2、4 項說明事前程序(修訂章程、編造表冊、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查核)與決策機關(區分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其次針對「期中獲利但期末虧損」的法律效果,精準引用同條第 6 項規定,並透過對比公司法第 232 條違法發放股利之返還義務,論述期中分派為保護股東信賴,股東無庸返還,僅有過失之董事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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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 公司實施每季盈餘分派應踐行之法律程序及決策機關為何?若期中分派後發現期末實際虧損,已受領分派之股東是否負有返還或補償公司之義務? 【解析】 壹、A 公司實施每季盈餘分派之法定程序與決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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