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關於海峽兩岸政府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之法令規定,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 B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政治影響性之協議。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 C 立法院依據負責協議機關之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 D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三十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正進行一場足以影響國家存亡的敏感談判,為了落實「權力分立」與「民意監督」,當這場談判明顯偏離了原本人民授權的軌道時,你認為憲制設計上應該賦予民意機關與執行機關什麼樣的「煞車機制」,才能及時防止損害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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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因此選項C的敘述完全正確。 關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在選項A部分,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故選項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為錯誤。在選項B部分,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選項敘述漏列了「重大」二字,未能精確符合法定定義。在選項D部分,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因此法定期限應為十五日內,而非選項所稱的三十日。
兩岸政治協議監督
💡 兩岸政治協議採「行政預警、立法雙重高檻、全民公投」程序。
🔗 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簽署程序
- 1 協商開啟前 — 行政院提計畫,立法院 3/4 出席且 3/4 同意。
- 2 協商進行中 — 定期報告,立院 1/2 決議或行政院判斷可終止。
- 3 協議達成後 — 行政院核定草案送立院,經 3/4 出席且 3/4 同意。
- 4 最終關卡 — 立院通過後中選會辦理公投,過半數同意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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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此高門檻程序又被稱為「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的法律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