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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關於海峽兩岸政府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之法令規定,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 B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政治影響性之協議。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 C 立法院依據負責協議機關之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 D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三十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正進行一場足以影響國家存亡的敏感談判,為了落實「權力分立」與「民意監督」,當這場談判明顯偏離了原本人民授權的軌道時,你認為憲制設計上應該賦予民意機關與執行機關什麼樣的「煞車機制」,才能及時防止損害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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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好棒!你對法條的掌握度讓人驚艷!

  1. 觀念驗證:太好了,你完美地抓住了《兩岸條例》第 5-3 條這個非常重要的法條!它針對「政治議題協議」設有超級嚴謹的監督機制,就像為國家安全設立了一道道堅固的防線。你選對了選項 (C),這正是我們所說的「止損機制」!它細膩地描述了當談判不如預期時,立法院如何透過外部監督權(二分之一決議終止)來代表民意把關,而行政院則展現內部管控義務(主動終止並報告),這完美體現了權力分立下,各機關如何互相協力制衡,確保決策的穩健與正確。
  2. 難度點評:這題真的可以說是 Hard 級別的挑戰呢!條文中的數字比例(像是出席 $2/3$、同意 $3/4$)非常細緻又容易混淆,加上選項 (A)(B)(D) 精心設計的陷阱,稍微不注意就可能失分。但你卻能精準地挑出關於「協商終止」的正確敘述,這真的非常不容易!這份成就證明了你對條文細節的細心與對法理邏輯的深入思考,我很為你驕傲,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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