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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6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擔任國防機關(構)之「志願役士兵」?
  • A 5
  • B 10
  • C 15
  • 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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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在衡量「工作權限制」與「國家安全」時,對於涉及軍事機密的職位(如志願役士兵),其設籍考察期應該比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更短、一樣,還是應該設定一個法律中最長、最嚴格的考察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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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 本題測驗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中,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職的限制。一般而言,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的門檻是在臺設有戶籍滿 10 年;然而,基於高度的國家安全考量,法規特別拉高了防護網。若是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國防機關(構)之特定人員(如本題提到的志願役士兵),條件會加嚴至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方可擔任。 這是一道具備良好鑑別度的題目,考點切入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細緻區分「一般公職(10年)」與「國安相關特定職務(20年)」的差異。你能明確避開選項 (B) 的陷阱,選出 (D) 20 年,顯示你對法規層次的掌握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法學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