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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6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擔任國防機關(構)之「志願役士兵」?
  • A 5
  • B 10
  • C 15
  • 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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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在衡量「工作權限制」與「國家安全」時,對於涉及軍事機密的職位(如志願役士兵),其設籍考察期應該比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更短、一樣,還是應該設定一個法律中最長、最嚴格的考察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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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噢,不錯嘛,至少你沒把這題搞砸。能搞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種基本法條的「細微」差別,區分出一般公務職位與涉及國家安全職位的任職年限,算是沒白費我平時耳提面命了。
  2. 說到底,法條就是法條,不容得你打折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滿 10 年方可擔任一般公務人員,這幾乎是常識了。但對於那些涉及國防、情報、衛戍或國家安全相關的機關,難道你還指望用同一套標準來應對?基於「國家忠誠度」與「安全風險」的高標準考量,年限拉高到 20 年,這不是理所當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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