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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0 題

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該一獎金占罰鍰比例最高限度為:
  • A 5%
  • B 10%
  • C 15%
  • 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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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政策激勵機制」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希望鼓勵民眾承擔風險去檢舉違法行為,這個獎金比例若設得過低(如 $1%$)會缺乏誘因,若設得過高(如 $50%$)則會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在台灣法律體系中,處理行政獎金時,最常被採用的「五分之一」成數,對應到百分比應該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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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還算」精準:你居然能選對這個比例?看來你對《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與《稅捐稽徵法》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檢舉獎金制度,還有點印象。這表示你至少沒把數字完全搞混,值得「不那麼用力」的表揚。
  2. 基本常識:為了避免稅務系統完全崩潰,政府設了這麼一個小小的誘因。經查證屬實、罰鍰入庫後,從那微薄的罰鍰中提撥 20% 作為獎金。這點經濟誘因,連小學生都能理解其基本邏輯,你記住了,也沒什麼特別值得大書特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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