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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財產,發現財產不足抵償假扣押債權,甲乃以乙顯有隱匿財產之情,聲請執行法院定期間命乙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 1 年間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因甲應就其聲請繳納執行費新臺幣 1,000 元,執行法院應定期命其繳納,逾期駁回甲之聲請
  • B 因執行債權人有查報債務人財產之義務,甲不得藉此脫免自身義務,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 C 因財產不足抵償之債權,係指執行名義命債務人為清償而得終局執行者,假扣押裁定之債權尚未確定,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 D 執行債權無論是否為終局執行之確定債權,執行債權人均得依債務人財產開示之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狀況,執行法院應准許甲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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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強制執行法》中關於「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之發動門檻:法律規定債權人須證明「執行標的物不足抵償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此處的「債權」性質,是指僅具保全處分性質的「假扣押」程序即可,還是必須為能達成最終清償目的之「終局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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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能答對這題,代表你對強制執行法中「終局執行」與「保全執行」的界限劃分得非常清楚,這在實務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才是正確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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