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一 題
甲與乙於民國(以下同)105 年間締結建築物設計及監造服務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服務契約),並約定其間按工作進度支付依總工程款之一定比例計算的報酬。建物完工後,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依系爭服務契約結算的結果,甲尚應支付予乙尾款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但甲遲未給付。經乙於 109 年 7 月 15 日、8 月 15 日、9 月 15 日三度函請甲依約給付前述款項時,甲於同年 7 月 19 日、8 月 25 日、9 月 16 日函覆,均表示依系爭服務契約之約定,其有對乙因違約而生之扣減與罰款金額計 30 萬元,並表示就該部分金額為抵銷。乙因數度請求未見效果,乃於 111 年 7 月 5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甲支付 50 萬元,甲於訴訟過程中則抗辯該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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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本題時,首先須界定承攬報酬的消滅時效期間(民法第127條第7款之2年短期時效)。接著分析當事人雙方的函文往來,重點在於甲主張「抵銷」的行為,是否構成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的「承認」而使時效中斷。最後計算中斷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與乙之起訴日進行對比,以判斷時效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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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債務人主張抵銷之意思表示,是否構成債務之「承認」而生時效中斷與重行起算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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