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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一 題

📖 題組:
高等法院於年度終結前,召開事務分配會議,決定次年度之事務分配及代理順序。決議結果:民事第一庭共有 ABCD 四位法官,A 兼任庭長,其餘 B、C、D 則為庭員。合議庭之組合(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分別為:ABC、ACD、ADB。法官之代理順序則為:B 代理 D、C 代理 B、D 代理 C。某日 ADB 合議庭開庭時,開庭期日 B 因新冠肺炎確診隔離無法到院。當時 C 因交通因素尚未到院辦公,經手機聯繫亦未能接通。審判長 A 即通知由民事第二庭之法官 X 代理,由 ADX 組成合議庭。嗣後言詞辯論進行中,審理程序尚未結束時,C 已抵達法院。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本件合議庭之組織是否合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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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合議庭法官變更的題目,首要聯想「法定法官原則」(釋字第 665 號)及《法官法》第 24 條關於事務分配與代理順序之規定。解題時應嚴格檢視審判長指定代理人的行為是否具有法源依據,並探討原定代理法官事後到院對合議庭組織合法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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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議庭庭員因故缺席時,審判長未依事務分配決議之代理順序逕行指定他庭法官代理,是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而致法院組織不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B、C 無法準時到庭,審判長 A 可否將原有「合議制」改為「獨任制」之審判方式?(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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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各級法院審判體制』之熟稔度。看到此題應立即審視『法院層級』(高等法院)並連結《法院組織法》第36條規定,判斷其是否為絕對合議制,進而論證法定審判體制具有強制性,非審判長之訴訟指揮權所得擅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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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高等法院之審判體制為何?審判長得否以法官缺勤為由,逕行將合議制變更為獨任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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