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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一 題

甲宗教財團法人於其召開之信徒大會中,決議通過一臨時動議:「逾期未繳納信徒常年會費者,自動喪失信徒資格,不得異議。」該決議經甲財團之董監事審議通過,乙等 8 名信徒因而喪失信徒會員資格。經查,甲財團之捐助章程並未規定除名之事由。試問:甲財團將乙等 8 名信徒會員資格除名之行為效力如何?(3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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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財團法人」要立刻聯想到「他律法人」與「無社員」兩大核心特徵。解題時應先切入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的本質差異,點出財團無「社員大會」,信徒大會決議不具法效力;接著依民法第62條檢視董事會權限,論證章程未定除名事由時,除名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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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財團法人之性質是否容許設置「信徒大會」作為意思機關?於捐助章程未明定之情形下,財團法人剝奪信徒會員資格(除名)之行為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人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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