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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關於採購金額的計算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採購金額以支出金額減掉收入所得金額認定之
  • B 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項目者,採購金額須將後續擴充所需金額計入
  • C 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 D 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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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監督一個龐大的開發案,雖然機關付出的金錢與獲得的權利金互相抵銷後淨支出很小,但為了確保這整個涉及龐大公眾利益的「交易規模」都受到適當的法規監督,我們應該是用『相減後的餘額』還是『加總後的總量』來決定它屬於哪種層級的採購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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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這道題目的錯誤選項!這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政府採購金額計算標準的熟悉度,難度適中,特別考驗大家是否容易被「收支相抵」的直覺觀念誤導,具有不錯的鑑別度。 關於選項 (A) 為什麼有誤,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當廠商報價金額同時包含機關支出及收入時,採購金額應該直接以「支出所需金額」來認定,絕對不能將支出扣除收入後來計算喔!這是因為在採購法規中,機關的支出規模代表了採購的真實量體,不應因有收入而低估或改變採購金額的級距認定。 至於其他選項皆是正確的法規原則:像是後續擴充項目必須預先計入採購金額、單價決標案件要依預估所需金額認定,而遇到租期不確定的情況時,則統一以每月租金的 48 倍來計算。保持這個清晰的法規邏輯,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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