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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關於採購金額的計算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採購金額以支出金額減掉收入所得金額認定之
  • B 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項目者,採購金額須將後續擴充所需金額計入
  • C 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 D 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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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監督一個龐大的開發案,雖然機關付出的金錢與獲得的權利金互相抵銷後淨支出很小,但為了確保這整個涉及龐大公眾利益的「交易規模」都受到適當的法規監督,我們應該是用『相減後的餘額』還是『加總後的總量』來決定它屬於哪種層級的採購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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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採購金額」的認定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在法律實務上,採購金額的計算並非單純的會計盈虧抵銷,而是為了界定該採購案的「監督規模」。

採購金額的認定原則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0 款,當廠商報價包含機關支出及收入時,採購金額應以支出金額「加」收入金額認定。這是因為採購法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監管政府處分資源的總量,若採相減後的「淨額」計算,會導致採購規模被低估,進而規避掉較嚴謹的招標程序。至於選項 (B)、(C)、(D) 則分別正確描述了擴充金額計入、預估總價認定以及不定期租賃以 $48$ 倍月租金計算的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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