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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甲飼養一隻寵物貓「奇奇」,某日因門窗未關閉導致貓咪走失,甲心急如焚,在社區張貼尋貓啟事,懸賞尋獲「奇奇」者將致贈1萬元酬謝。乙不知有此公告,遇到在路邊撒嬌討食的「奇奇」本欲收編,從貓咪項圈得知飼主訊息,立即將貓還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告懸賞之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不論乙是否有看到懸賞公告,甲均須支付酬金給乙
- B 乙得向甲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
- C 乙未看到懸賞公告,甲不必支付乙1萬元酬金
- D 懸賞廣告為契約之一種,須對特定人為之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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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主人在公告中承諾了什麼不談,在《民法》的邏輯中,當一個人將撿到的物品歸還給原主時,法律有沒有一套「預設的制度」,用來獎勵這種拾金不昧的行為,而不必依賴雙方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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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本題考驗民法中「懸賞廣告」與「遺失物拾得」的綜合觀念。
懸賞廣告的性質與效力
懸賞廣告在現行民法中屬於契約,是對「不特定人」發出要約,故 (A) 稱其為事實行為、(D) 稱須對特定人為之,皆屬錯誤。此外,許多人會誤以為沒看到公告就不能領賞,但依據民法第164條第4項規定,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該行為者,依然準用請求報酬的規定。因此,甲仍須支付酬金,選項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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