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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甲飼養一隻寵物貓「奇奇」,某日因門窗未關閉導致貓咪走失,甲心急如焚,在社區張貼尋貓啟事,懸賞尋獲「奇奇」者將致贈1萬元酬謝。乙不知有此公告,遇到在路邊撒嬌討食的「奇奇」本欲收編,從貓咪項圈得知飼主訊息,立即將貓還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告懸賞之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不論乙是否有看到懸賞公告,甲均須支付酬金給乙
  • B 乙得向甲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
  • C 乙未看到懸賞公告,甲不必支付乙1萬元酬金
  • D 懸賞廣告為契約之一種,須對特定人為之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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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主人在公告中承諾了什麼不談,在《民法》的邏輯中,當一個人將撿到的物品歸還給原主時,法律有沒有一套「預設的制度」,用來獎勵這種拾金不昧的行為,而不必依賴雙方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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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主要測試你對於《民法》中「拾得遺失物」與「懸賞廣告」法律關係的辨析能力。

拾得人的法定報酬請求權

乙雖然在拾獲「奇奇」時並不知道有懸賞公告的存在,但根據《民法》第 805 條的規定,拾得人完成通知、招領或歸還遺失物的義務後,法律本來就賦予其向所有人請求報酬的權利(上限為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一)。而選項 (A) 的陷阱在於將懸賞廣告定性為「事實行為」,在主流法理中,懸賞廣告通常被視為「單獨行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因為它具有意思表示的特質,選項中的性質定性錯誤是其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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