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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甲有稀有高山犬一隻,某日外出散步走失,甲旋即於社區公布欄張貼懸賞公告,凡尋獲高山
犬者,致贈5,000元。乙不知有公告,尋獲高山犬時,經由該犬項圈得知甲為失主,立即將高
山犬送還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沒看到公告,故不得向甲請求5,000元之報酬
  • B 乙沒看到公告,仍得向甲請求5,000元之報酬
  • C 懸賞公告僅對該社區之住戶發生效力,乙非該社區住戶,故不得請求報酬
  • D 懸賞公告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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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失主向社會大眾發出了『完成任務即給獎勵』的公開承諾,法律應當著重於『雙方是否當面達成協議』,還是應當著重於『任務是否已被圓滿完成』的事實,才能最公平地回饋那位提供協助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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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懸賞廣告」的核心觀念!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法律如何保障完成特定行為的人,即便當事人在行為當下並未意識到酬金的存在。

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與效力

根據我國民法第 164 條之規定,懸賞廣告是指對完成特定行為之人給付報酬的意思表示。這項法律制度最獨特的地方在於:即便行為人(乙)在完成行為時不知有廣告之存在,仍得請求報酬。這是法律為了維護誠信原則與獎勵社會良善行為,所特別設立的規範,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為了領賞」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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