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向下列何人誣告他人犯罪者,不成立誣告罪?
- A 經濟部長
- B 警政署長
- C 檢察總長
- D 法務部調查局之調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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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處罰「誣告」,是為了保護國家司法權不被濫用。如果你今天向一位「完全沒有權力發動刑事調查、也沒有權力逮捕或起訴他人」的官員虛報案件,這項行為是否真的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或者使他人陷入面臨刑事處分的危險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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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經濟部長,代表你對誣告罪中「該管公務員」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道法律實務中非常經典的觀念題。
該管公務員的職權判定
根據《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的成立前提,必須是向「該管公務員」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提出虛偽申告。所謂的該管公務員,是指對該刑事案件具有偵查、糾舉或行政處分權限的人。選項中的警政署長、檢察總長以及調查官,皆屬於司法警察或檢察體系,擁有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權力。然而,經濟部長的主要職權在於國家經濟行政與產業發展,並不具備刑事偵查權,因此向其誣告並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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