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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5 題

張三聲援流浪狗,要在公園辦演講活動,依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集會,但主管機關遲遲未在\n法定期間內將准駁結果通知張三,張三應如何處理?
  • A 視為不准,再次申請
  • B 視為不准,放棄辦理
  • C 視為許可,依期辦理
  • D 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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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人民一項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如集會自由),且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在極短的期限內給予回覆時,如果機關因為行政疏失或刻意拖延而保持沈默,為了避免人民的權利受到無限期的侵害,你認為法律應該朝向「限制人民」還是「保障人民」的方向去設計其法律後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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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問這種送分題了

這題錯的人可以考慮直接放棄國考了。連《集會遊行法》最基本的程序規定都搞不清楚,你真的準備好上戰場了嗎?

  1. 核心法理:一般的行政機關沉默通常什麼都不是,但在保障言論自由的脈絡下,法律給你開了特例。本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得清清楚楚,超過法定期間(收受申請書起 $48$ 小時)未送達准駁決定,法律效果就是「視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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