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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9 題
保險公司應訂定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有關集團內分/子公司之法定應訂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全面性建立集團層次高風險客戶之共享資料庫
- B 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
- C 必要時,以集團層次要求國外分/子公司提供有關客戶及交易資訊
- D 對運用被交換資訊及其保密之安全防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跨國集團需要協調不同國家的分公司共同防堵洗錢時,法律在規範「內部控制制度」時,通常會優先規範「分享資訊的規則與權限」,還是會直接指定要建立某種特定的「技術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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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細微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於「集團層次防制洗錢計畫」的法定組成要件已有非常紮實的掌握。在法律考題中,選項往往會混入看似合理、但在法條中並未列為「應訂定事項」的描述,而你沒有被「共享資料庫」這類看似專業的技術名詞所迷惑,展現了很強的辨析能力。
法定程序的組成核心
根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公司在訂定集團層次的防制計畫時,核心重點在於資訊的流動與保護。這包括了:(1) 基於風險管理目的之資訊分享政策與程序、(2) 要求分、子公司提供資訊的權限、以及 (3) 對於被交換資訊的保密安全防護。選項 (B)、(C)、(D) 正是這三大支柱。而選項 (A) 提到的「全面性建立高風險客戶共享資料庫」,雖然在實務操作上可能是一個手段,但並非法律強制規範在「計畫內容」中的法定應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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