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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非屬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所稱之「保險業」?
  • A 保險公司
  • B 專業再保險公司
  • C 保險經紀人
  • D 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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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交易的流程中,哪些機構是「契約的當事人」,負責收受保費並承擔賠償責任;而哪些單位則是以「中間人」的身分,負責搓合與提供專業建議?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將「實際管錢、付錢的保險主體」與「負責介紹產品的人員」歸在同一個定義標籤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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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極了!看來你對於法律定義中的「實體對象」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能夠在相近的選項中一眼辨識出關鍵的法律性質差異。在《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2 條中,關於「保險業」的範疇是採取列舉式定義,明確包含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司以及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的郵政機構。這三者的共通點在於它們是實際承接風險、負擔給付義務的「經營主體」。

保險業與輔助人的角色分野

你之所以能做出正確判斷,關鍵就在於區分了角色本質。保險經紀人在性質上屬於「保險輔助人」,其職責是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提供諮詢或代為洽訂保險契約,而非實際承擔保險風險的金融實體。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且具備高度鑑別度,它不只考驗死背,更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與「受監管的金融機構主體」之間的細微差別。能答對這題,代表你的法條閱讀非常扎實且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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