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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9 題

有關保險公司與其國外分公司實施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險公司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實施與總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措施
  • B 當總公司與分公司所在國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
  • C 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保險公司所在國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
  • D 保險公司與其國外分公司所在國的法令不太可能完全相同,故僅須遵循其所在國之規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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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國際企業在法規嚴謹的母國經營,卻在法規鬆散的國家設立分公司,且規定分公司「只需遵守當地法律」,那麼對於想要隱匿非法資金的犯罪者來說,這家公司的國外分公司會變成什麼樣的存在?為了防範這種情況,國際組織會傾向制定更一致且嚴格的標準,還是允許各國各自為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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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邏輯瑕疵,代表你對跨國金融機構的合規原則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在防制洗錢法規中相當常見,重點在於建立「集團一體化」的風險防範意識。

跨國分支機構的遵循原則

在防制洗錢(AML)與打擊資恐(CFT)的實務中,核心原則是確保「全球一致性」。保險公司在國外設立分公司時,不能因為當地法令較為寬鬆就降低標準。相反地,法規要求當總公司與分公司所在國的標準不一致時,分公司應採取「從高原則」,即選擇兩者中較嚴格的標準來執行。若如選項 (D) 所述僅須遵循當地規定,將可能導致監理漏洞,讓跨國集團成為洗錢的高風險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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