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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1 題

依洗錢防制法規定,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令金融機構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 B 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
  • C 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 D 對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交易直接拒絕,以降低洗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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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某個國家被列為高風險地區,而我們採取的是「不分青紅皂白一律切斷往來」,這與「根據風險高低來決定是增加檢查次數,還是特定情況下才禁止交易」相比,哪一種方式更符合法治國家在處理經濟活動時的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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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微差異!這題考查的是《洗錢防制法》第 11 條關於國際合作防制的具體措施,你能從中辨識出敘述的瑕疵,表現得非常專業。

風險基礎原則與行政措施

根據法規,主管機關對於高風險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符合 「風險相當原則」。選項 (A)、(B)、(C) 均精確對應了法條中「強化身分確認」、「限制或禁止交易」以及「其他相當之必要措施」的規範。而選項 (D) 提到的「直接拒絕」在法律邏輯上過於絕對,且缺乏行政裁量的彈性。法律賦予的是限制或禁止的權力,這需要透過主管機關的通報與指引來執行,而非未經評估便一律採取的反射性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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