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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1 題

依洗錢防制法規定,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令金融機構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 B 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
  • C 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 D 對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交易直接拒絕,以降低洗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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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某個國家被列為高風險地區,而我們採取的是「不分青紅皂白一律切斷往來」,這與「根據風險高低來決定是增加檢查次數,還是特定情況下才禁止交易」相比,哪一種方式更符合法治國家在處理經濟活動時的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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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洗錢防制法》(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第 9 條的法定措施。根據該條規定,為了配合防制洗錢之國際合作,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金融機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CDD)、限制或禁止匯款,以及採取與風險相當的必要措施。這些手段的共同點在於「風險控管」而非「一刀切」的禁絕。

法律實務與選項解析

選項 (D) 提到「直接拒絕」交易,這在法律規範中顯得過於絕對且缺乏法源依據。法條明定的是「限制或禁止」特定交易,這通常需要經過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或主管機關裁量後執行,並非要求金融機構對所有高風險地區的交易皆採取無差別的「直接拒絕」。法律強調的是風險基礎方法(RBA),即根據風險程度採取對等的防制手段,這也是選項 (C) 所強調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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