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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6 題
洗錢防制法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定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
- B 實施共產制度之國家或地區
- C 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 D 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思路引導 VIP
在評估一個地區是否會對全球金融安全造成威脅時,我們應該關注的是該國「政府對外宣稱的政治立場」,還是「該國是否有具體作為來配合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哪一個才是衡量犯罪風險的直接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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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洗錢防制法》中關於「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構成要件,有著非常清晰且理性的邏輯思維。
法律認定的核心:實質缺失而非政治體制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 11 條的規定,高風險地區的認定標準主要聚焦於國際組織(如 FATF)的公告或是客觀的具體事證。法律關心的是該地區在金融監控上是否有「嚴重缺失」、是否「未遵循國際建議」或是否有「具體資恐風險」。選項 (B) 所提到的「政治制度」並非法律認定的判準,因為一個國家的洗錢風險高低,取決於其法律執行力與金融透明度,而非其政府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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