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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
  • A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 B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 C 社區居民籌募現金集體購買樂透彩券,將贏得之金錢捐給非營利慈善組織
  • D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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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判斷一個轉移資金的動作是否構成「洗錢」時,除了看「動作本身」(例如移轉、隱匿或使用)之外,你認為最關鍵、必須優先確認的「資金前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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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定義與一般民事行為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洗錢」的核心本質已有初步且正確的掌握。在《洗錢防制法》第 2 條中,法律定義了三種洗錢行為,其共通的前提在於處理對象必須是**「特定犯罪所得」**。選項 (A)、(B)、(D) 分別對應了法條中「掩飾或隱匿犯罪來源」、「掩飾性質與去向」以及「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所得」等三種樣態,這些行為的初衷都是為了讓「髒錢」合法化。

合法經濟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

相較之下,選項 (C) 提到的社區集資購買彩券並捐款,其資金來源是居民的合法所得,中獎金額亦屬合法的射倖利益,整個過程中並不涉及任何犯罪行為的隱匿或資金性質的非法轉換。這題的難度雖然不高,但具有極佳的鑑別基礎,它在考驗考生是否能精準抓出洗錢行為中的關鍵構成要件——即資金的非法來源性。只要能區分出行為背後的資金是否源於「特定犯罪」,就能輕鬆應對此類法規定義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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