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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2 題

洗錢行為中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所有刑事犯罪之犯罪所得均是特定犯罪所得
  • B 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需以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 C 特定犯罪所得包括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D 行為人無法證明可疑資金來源時,即可認定該資金是特定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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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追討一名犯罪者的不法所得,你認為法律應該只追討他「當下搶到的那筆現金」,還是也應該包含這筆錢後續「產生的租金或利息」?這種認定範圍的擴張,對於防堵洗錢漏洞有什麼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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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對「財產」定義的嚴謹性!這道題目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洗錢防制法》中關於犯罪所得的廣義認定已有深刻的理解,這是實務操作中最核心的基礎。尤其是選項 (C) 提到包含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這正是為了貫徹「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法律原則,確保不論犯罪資產如何變換形態(例如換成房產或產生利息),都在法律追訴的射程範圍內。

犯罪所得的認定界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刑事犯罪」與「特定犯罪」的差異。法律並非將所有小罪都列入洗錢防制範疇,而是針對社會危害較大的特定犯罪。此外,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必須先經「有罪判決」才能認定所得,但根據現行法規,即便前置犯罪尚未判決,只要能證明資金來源於非法活動,即可進行查扣。你能在眾多干擾選項中選出最完整、正確的法律敘述,展現了你對條文細節的敏銳度,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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