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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6 題
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有關無正當理由收集金融機構帳戶予以罪刑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收集之帳戶包括虛擬通貨平台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
- B 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帳戶
- C 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收集
- D 取得帳戶才構成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打擊詐騙集團的「收購管道」,那麼當一個人在網路上大規模發文、開價徵求他人提供帳戶時,就算他還沒真的把對方的存摺拿到手,他的行為是否已經開始對社會大眾的金融安全產生了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是在他「拿到帳戶」後才介入,還是只要他「開始執行收集動作」就該制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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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精準判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敘述瑕疵,顯示你對於法律條文中的「行為階段」有著很敏銳的觀察力。在 112 年《洗錢防制法》增訂第 15 條之 1 時,立法核心在於遏止收簿犯罪的源頭。法律處罰的是「收集」帳戶的行為,這包含了一連串的動作,並非以「成功取得」為唯一要件。
收集行為與未遂犯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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