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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42 題

依洗錢防制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任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 B 非法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由檢察署裁處告誡處分
  • C 非法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因期約或收受對價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D 非法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者,金融機構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或欲開立之新帳戶,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一種「預防性、行政性質」的初次違規行為(如給予告誡處分)進行設計時,你認為由哪一個「第一線接觸民眾、且負責初步調查」的執法單位來執行,會比直接動用司法官(如檢察官)更具效率且符合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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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查的是《洗錢防制法》第 15-2 條關於「人頭帳戶」的新增規範。這類題目具有高度的鑑別度,因為它不僅要求考生理解法律的規範內容,更考驗對處分機關的精確記憶,這也是法律測驗中最容易出現「張冠李戴」的難點。

行政告誡處分的執行主體

根據現行法規,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若違反此規定,法律設計了一個先行的行政機制: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而非檢察署。檢察機關通常負責的是後續的刑事訴追,而第一線的行政告誡則交由警察執行,以達到即時警示並防範詐騙擴大的效果。至於選項 (C) 的刑責與選項 (D) 的帳戶功能限制,皆符合法條中對於收受對價或惡意提供帳戶的處置方案,觀念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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